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二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87********,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号楼**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91********,汉族,专科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住江苏省仪征市**栋**室,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房,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于2018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案发,先后架设了最初永恒、进军龙界、希望之光模拟器及真端游戏。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19年2月24日左右进入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等四人开设的进军龙界私服玩游戏,在2019年2月24日至3月11日间共花费12万余元购买装备及隐藏属性,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发现刘某某是个“土豪”,为了“赢在起跑线上”以投资的名义主动拉拢刘某某以60万元入股,许诺以后他们开的所有服刘某某都可以免费玩,不用再花钱,还可以分红,半年最迟一年内就可以回本。刘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向陈某某转账60万元,当日陈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三人将刘某某的60万元均分(实际是陈某某24万、谢某某20万、周某某16万),刘某某投资不到一个星期,他们就关闭了进军龙界,开始运营希望之光模拟器,刘某某在这款游戏里开始每个月领取分红。
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2月26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人民币107.014万元(其中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每人获利人民币28.5370万元,蔡某某获利人民币21.4028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游戏中负责管理天族,天族军团长之一、天族商人,该陈利用天族商人的身份向游戏中玩家出售“宝石”、“勋章”等虚拟物品,并从中抽取10%的利润,该陈还负责向天族各个军团长发放工资。被告人周某某在游戏中负责管理魔族,并向魔族各个军团长发放工资。被告人蔡某某系该私服的技术员,购买《永恒之塔》服务端,下载《永恒之塔》客户端,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该蔡还负责租赁服务器,在后台提供数据维护和修改工作。被告人谢某某负责整个私服的运营,其作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和技术员蔡某某之间的联络人,游戏中陈某某、周某某汇总天魔两族玩家的诉求后告知谢某某,谢某某将这些诉求告知蔡某某,最后由蔡某某对游戏进行修改和维护。另外谢某某还是魔族的商人,其利用魔族商人的身份向游戏中玩家出售“宝石”、“勋章”等虚拟物品,从中牟取利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前期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6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其不负责游戏的管理和运营,只抽取分红。
私服《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的获利方式有三种:首先是玩家在游戏界面通过扫码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购买游戏中的各种虚拟物品,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钱转到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账户内;其次是游戏中天族玩家通过向陈某某转账(微信、支付宝)用以购买虚拟物品;最后是游戏中魔族玩家向谢某某转账(微信)用以购买虚拟物品。
私服《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的分红方式: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周某某每半个月汇总一次获利金额,扣除服务器租赁费、军团长工资后,剩余的钱均分五份,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每人拿走其中一份,被告人谢某某拿走剩余两份,该谢再将其中一份单独分给被告人蔡某某。
现查明:第三方支付平台总共向被告人蔡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三人支付宝账户内转账总计人民币2258413.1元。
经鉴定,《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客户端跟《永恒之塔》正版游戏客户端存在实质性相似。
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于2019年12月26日将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大酒店抓获;2019年12月26日蔡某某被莆田市公安局梧塘派出所抓获;2019年12月26日谢某某被广州市花都区打击新型犯罪侦查中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等的证人证言;3.葛某某等的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等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以营利为目的,私自架设《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自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功恩
书记员:咸劢劼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4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0张。
6.补充证据17份共计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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