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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住湘阴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住湘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在县**镇**村陈某某家三次开设赌场,邀集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等人以“开船”形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渔利。被告人陈某某系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系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陈某某老家的房子开设赌场,供赌民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清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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