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住桐梓县**镇**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长寿区**镇**村**组**号,于2014年1月20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住荣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于2017年10月9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住渝中区**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等4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15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百度贴吧认识“大某某”(身份信息未核实),在明知“大某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参与并接受“大某某”安排,招揽周某某、叶某某等人,在桐梓县燎原镇境内利用网线、电话卡、路由器、卡酷等电子设备,搭设电信诈骗团伙打电话所使用的后台,并通过下载卡酷APP将搭设的设备激活,诈骗团伙登录激活的设备账号后便可远程操作设备,并以此设备作为伪基站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人民币合计64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作案设备若干;2.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设备数据信息、话单分析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秦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参与并接受安排,帮助“大某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周某某、秦某某、叶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周某某、秦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美松
检察官助理 汪 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