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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吴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他人生产烟草制品后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下同)97500元、690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联系他人向胡某某(已判决)提供假冒玉溪香烟10件500条,后胡某某以每件3000元的价格卖与范某某(已判决),涉案金额30000元。

2.2014年9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联系他人向胡某某提供假冒小苏香烟5件250条、假冒硬中华香烟3件150条、假冒软中华香烟2件100条,后胡某某以小苏香烟每件3000元、中华香烟每件4500元的价格卖与范某某,涉案金额共计37500元。

3.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联系他人向胡某某提供假冒玉溪香烟10件共500条,后胡某某以每件3000元的价格将上述假烟卖与范某某,涉案金额30000元。

4.2015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经胡某某向范某某销售假冒玉溪香烟13件共650条,每件3000元,涉案金额39000元。

5.2015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经胡某某向陈某甲(已判决)销售假冒玉溪香烟8件400条,每件3000元,涉案金额24300万元。

6.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陈某甲销售假冒玉溪香烟2件100条,每件2900元,涉案金额5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德邦物流公司托运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范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云霄县**镇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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