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街**号*栋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家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9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5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与两名陌生男子通过衣服夹带的方式将41包毒品带入**客运站并藏匿于一辆车牌号为云******的大巴车欲前往昆明,随后两名陌生男子中途下车,途经军赛检查站时,被告人藏匿于大巴车上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当场查获33包,在盘问检查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交待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车上还有未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在二被告人指认下,又从车上查获了毒品甲基苯丙胺8包。所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1包,净重124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其包装物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活动轨迹、车票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
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灵燕
2020年6月9日
附:
1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3.移送本案公安卷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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