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陈汝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521012601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头蔗田二街11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泰江圩村42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永优、张敏婷,广东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惠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横沥镇隔坑村排水站工作,住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隔坑丰盛路一街1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汝宁、吴惠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陈汝宁、吴惠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汝宁在东莞市横沥镇田头塘边二街2号旧房子门前,提供赌博工具一张麻将台和一副牌九聚众赌博,并提供矿泉水给赌客。赌场以打牌九方式开赌,参赌人员轮流洗牌发牌和坐庄。陈汝宁在赌场根据输赢数额向每次坐庄的参赌人员抽取20-50元不等的水钱。至案发,陈汝宁获利约10000元。被告人吴惠伦经陈汝宁默许,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放贷约20次,并收取约2%的利息,至案发时获利约2000元。2020年5月25日,横沥公安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陈玉霞、陈浩全等参赌人员共21人。21人均供述陈汝宁是该赌场老板负责抽水,其中9人指证和辨认出吴惠伦在赌场放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麻将桌等赌博工具,吴国俊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汝宁、吴惠伦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汝宁、吴惠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汝宁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惠伦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仍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赌博犯罪顺利进行,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赌博犯罪中,陈汝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吴惠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汝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汝宁、吴惠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汝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惠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静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7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随案移送。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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