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华勇,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2018年11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陈华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受被告人陈某某的指使从被告人陈华勇处购得农业银行卡、手机卡、K宝及支付宝账号。2019年10月19日,三名被告人在明知转入上述账户的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利用该账户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经查,上述资金中有人民币49,87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系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的钱款。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陈华勇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同年11月4日、同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19日,其收到自称是百世快递工作人员的电话,以快递丢失帮其理赔为由,索要其银行卡卡号、验证码等信息,后其发现银行卡内钱被转走,共计被骗103,866元。
2.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光盘(公安部从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平台下载的相关账户明细)证实,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共计53,866元进入李某某账户,后其中的49,876元被转入东莞市**服装有限公司账户,后又被转入被告人陈华勇农业银行账户、网商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最后转入张某某、苏某某、向某某账户。
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三张;从被告人陈华勇处扣押手机一部。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陈华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陈华勇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情况。
6.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陈华勇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三名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陈华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陈华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林
2020年3月19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二页。
3.赃证物品清单四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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