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2016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属院。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7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11月5日至12月5日、自2017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6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自2017年1月6日至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购买的李某某身份证号为4309031991********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骗开卡号为62155926050********的银行卡一张。
2.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购买的张某某身份证号为4104221981********的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骗开卡号为62366841400********的银行卡一张。
3.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他人冒用蒋某某身份证号为5110231993********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支行骗开卡号为62178536000********银行卡一张。
4.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他人冒用杨某某身份证号为2110021989*******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支行骗开卡号为62166036000********银行卡一张。
5.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使用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邓某身份证件号为5106231990********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支行骗开卡号62178536000********银行卡一张。
6.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使用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任某某身份证号为5003841991********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支行骗开卡号62178536000********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证人党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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