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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7月31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17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赌博,于2011年4月2日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乡**村**组**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葛某某、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杭州富阳**回收有限公司承包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原杭州富阳**纸业有限公司拆除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高某某。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从高某某处取得该工程中的水泥块处置业务。同年11月13日至14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经商议后联系车队长被告人葛某某、挖机驾驶员被告人秦某某,趁深夜无人看管之机,采用挖掘机盗挖的方式窃得工程宕渣合计684.25吨(现场查获未运出宕渣69.15吨),价值人民币7 526.75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人民币7 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葛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38********)、吕某某(139********)、葛某某(136********)、秦某某(186********)现住原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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