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区**幢**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孟连自治县公安局罚款4500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区**路**宿舍。因嫖娼,于2019年4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区**街。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区**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区**镇**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区**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罗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先后从贵州毕节到云南昆明,相遇后一起在昆明玩耍。期间,相互邀约到缅甸去玩,并在昆明南部汽车客运站附近找了一辆商务车,每人支付司机300元费用后由司机负责将一行六人带至缅甸国。2020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司机将六人带至双江自治县勐库镇热水堂路边一民宿店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被查获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五组书证;
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证物检查一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违反国境管理规定,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罗某某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乙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曾萍红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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