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8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新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原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4时许,在晋江市**镇**村山上,被告人陈某某、原某某因认为被害人田某某破坏其家族墓地的风水,双方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互相揪扯头发,倒地互殴,被告人原某某手持锄头柄,趁乱戳捅被害人田某某,二被告人的行为致田某某右侧第2、3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原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号**室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病历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某、陈某戊、李某某、陈某己、陈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指认被告人、被告人指认案发地点的笔录;
7.试听资料:手机视频四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原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欧阳明芬
林美冷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原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十五张。
3.证人名单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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