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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南某某等人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08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大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街**号。原系陕西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催收部主管。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6********,汉族,大专,户籍地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原系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收组组长。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原系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收组组长。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4********,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原系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收组组员。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5********,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原系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收组组员。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第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太村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号。原系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收组组员。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师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杜曲镇**村**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杜曲镇**村**路**号。原系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收组组员。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原系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收组组员。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南某某、李某某、常某某、胡某某、第某某、师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燕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米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郭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樊某某、董某某、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吾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御玺望城3号楼二楼商铺成立“陕西快乐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等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对外承接商业账款催收服务、逾期账户提醒通知服务等金融业务。吾某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催收部主管;封某某(另案处理)为人事行政主管;被告人南某某为催收组组长、并负责与杭州网贷公司商务部负责人高某某、助理俞某某对接不同APP平台逾期费减免等事宜;李某某、雷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分别为催收组组长(后3人另案处理),每个催收小组有若干名不等催收员,催收人员有常某某、胡某某、第某某、师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燕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米某某等19人(后14人另案处理)为催收业务员,具体实施公司安排的逾期贷款催收业务。

2018年8月底,被告人吾某某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通过中介介绍,与杭州网贷公司商务部负责人高某某联系、助理俞某某经办,在明知杭州网贷公司存在非法的“砍头息”、“展期费”、“逾期费”,恶意虚增债务,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与陈某某仍以“陕西快乐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电子邮件方式与杭州网贷公司签订《催告通知服务合同》,为杭州网贷公司 白菜、“网牛、“闪电虎12个网贷APP平台催收非法债务。由催收人员登陆对应的网贷APP平台,获取被害人信息,采用不同程度的辱骂、威胁、恐吓、搔扰、爆通信录等“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电话“索债”。

经依法审计,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陕西快乐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杭州网贷公司的贷款逾期业务后, 在“闪电虎”、“网牛”、“雏鹰”等12个网贷APP平台共催收合计金额为4,805,701,104.40元,其中:合同金额691,386,000.00元(实际借款金额483,941,800.00元,“砍头息”金额207,444,200.00元),逾期金额4,114,315,104.40元;累计催收人次为272141人次;催收成功借款合计金额为17,349,000.00元,其中,合同金额17,349,000.00元(实际借款金额12,143,700.00元,“砍头息”金额5,205,300.00元),逾期利息未催收,累计催收成功人次为7099次。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陕西快乐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获得催收报酬金额597,571.00元。

通过调取杭州网贷公司后台电子数据,并经司法审计,被害人陈婉儿等人因急需资金,向上游杭州网贷公司的APP平台上借款,逾期后遭到快乐共享公司催收人员的催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害人陈某某等5502人在“新网牛”、“机猫”等APP平台借款,被害人借款合同金额为14.542.600.00元、逾期金额87.255.600.00元、到手金额101.798.200.00元,砍头息4.362.780.0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南某某催收成功被害人为33人次、催收合同金额71900元、到手金额50330元、催收砍头息2157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南某某获利38881.83元。破案后,被告人南某某退赔部分非法获利。 

 2、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害人任某某等2673人在“闪电虎”、“涂开心”等APP平台借款,被害人借款合同金额为7.051.000.00元、逾期金额41.237.280.00元;到手金额4.935.700.00元,砍头息2.115.300.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催收成功被害人为109人、催收合同金额340600元、到手金额238420元、催收砍头息10218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某获利18944.83元。破案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全部非法获利。 

3、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害人仲某某等16795人在“闪电虎”、“网牛”、“节气猫”、“萝卜”等APP平台借款,被害人借款合同金额为45.560.200.00元、逾期金额269.225.790.00元、到手金额31.892.140.00元,砍头息13.668.060.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催收成功被害人为744人、催收合同金额1.902.200.00元、到手金额1.331.540.00元、催收砍头息57066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常某某获利24013.70元。破案后,被告人常某某退赔全部非法获利。

     4、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害人撒某某等22460人在“萝卜”、“闪电虎”、“甜兔”等APP平台借款,被害人借款合同金额为61.424.900.00元、逾期金额368.021.790.00元、到手金额42.997.430.00元,砍头息18.427.470.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催收成功被害人为405人、催收合同金额1013900元、到手金额709730元、催收砍头息30417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胡某某获利17745.75元。破案后,被告人胡某某退赔全部非法获利。

  5、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等6799人在“萝卜”、“闪电虎”、“甜兔”等APP平台借款,被害人借款合同金额为17.519.300.00元、逾期金额103.291.299.40元、到手金额12.263.510.00元,砍头息5.255.790.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第某某催收成功被害人为192人、催收合同金额570900元、到手金额399630元、催收砍头息17127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第某某获利12596.80元。破案后,未退赔非法获利。

    6、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害人孙某某等8586人在“雏鹰”等APP平台借款,被害人借款合同金额为28.475.900.00元、逾期金额170.855.400.00元、到手金额19.933.130.00元,砍头息8.542.770.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师某某催收成功被害人为171人、催收合同金额559100元、到手金额391370元、催收砍头息16773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师某某获利14564.50元。破案后,被告人师某某退赔全部非法获利。

    7、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害人张某某等4382人在“闪电虎”、“萝卜”等APP平台借款,被害人借款合同金额为14.712.900.00元、逾期金额87.983.199.00元、到手金额10.299.030.00元,砍头息4.413.870.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催收成功被害人为123人、催收合同金额388600元、到手金额272020元、催收砍头息11658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郭某某获利12662.83元。破案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赔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18部、网络服务器3台、光交机2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硬盘47个、催告通知服务合同、催收身份及话术、工资硬盘提取、催收业绩表、工资表、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开票信息等;书证:案件来源、扣押清单、网上征集平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各被告人催款信息统计、催收成功业绩表、王某某犯罪集团的案情简介等;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甘肃嘉益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南某某、李某某、常某某、胡某某、第某某、师某某、郭某某等人帮助杭州网贷公司对他人催收“债务”,使网贷公司犯罪集团完成实施诈骗目的,且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第某某、师某某、郭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南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李某某、常某某、胡某某、第某某、师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丽                                                                       

                                  书  记  员:白  君

                                 2020年4月8日 

附:

    1.起诉书二十九份。

    2.案卷六十八册、视频资料(六张光盘)。

    3.被告人陈某某、南某某、李某某、常某某、胡某某、第某某、师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在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候审。

4.被告人退赔的非法获利凭证已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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