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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包某甲滥伐林木案)_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3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包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包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包某甲以1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购买被告人陈某某承包的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熊氏祠村九组洪七茶场(小地名)山场的林木,双方口头约定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由陈某某办理。2019年8月底,陈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告知包某甲可以砍伐山场的林木。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9日,包某甲为了方便砍树,雇请挖机在山上修整土路,还雇请砍伐工人刘某甲等人在长岗镇熊氏祠村洪七茶场山场砍伐栎、杂木,共计砍伐栎、杂木材57吨。包某甲以360元一吨的价格将砍伐的栎、杂木出售给包某乙10.43吨,共计3700元;出售给黄某甲10吨,共计3500元;出售给董某某9.91吨,共计3500元。在包某甲砍伐树木期间,陈某某收取了包某甲购买山场林木款共计4000元。经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和聘请随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洪七茶场山场林木起源为天然林,采伐面积为3.3611公顷,主要树种为栎树,其次为其它硬阔。经公安机关查证,包某甲组织砍伐工人在洪七茶场采伐林木总计57吨,根据随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实验得出洪七茶场山场采伐区域内1立方米栎、杂木重量为1.161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中湖北省范围内天然林出材率为56.3%的规定,折算材积49.1立方米,立木蓄积87.2立方米。

被告人包某甲对砍伐山场进行补植复绿,经现场查看验收,补种树木成活率85%,质量合格,树种为意杨,实际补种面积19.2645亩。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缴纳一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委托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林业局代为补种树木。

2019年12月10日,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至随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进行讯问,2019年12月12日,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包某甲传唤至随州市森林公安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局进行讯问,二人均如实供述了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2019年12月16日,陈某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陈某某、包某甲人员基本信息、包某甲记账纸、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白山寺山场拍卖协议书、长岗镇洪七茶场山场林木被滥伐一案查实木材数量及去向说明、委托代补种树木情况说明、代陈某某补种树木情况的说明、包某甲补种树木的验收笔录、照片及情况报告、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刘某甲、董某某、孙某某、黄某乙、蒋某某、包某乙、孛某某、刘某乙、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随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调查报告、随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关于和市森林公安侦查实验情况的说明》;4.随州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陈某某、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告知包某甲可以砍伐,包某甲明知采伐许可证未办理仍雇请工人砍伐林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贵斌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包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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