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是广州**石化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职务是运输化学品的槽罐车司机。从2018年8月起,广州**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受母公司珠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将母公司的异辛烷从珠海运输到广州,并委派了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等人负责驾车运输。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利用驾驶槽罐车运输、保管异辛烷的便利,在运输途经珠海**化工有限公司附近的高栏港大道、南水桥附近的珠港大道、转入西部沿海高速路口附近的高栏港高速辅道等地时,多次将车上的异辛烷私自出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在逃)、刘某丙(在逃)等人获利。经核实,陈某某、刘某甲通过微信收取赃款,其中陈某某经手销赃得款人民币78,960元,刘某甲经手销赃得款人民币71,130元,两人在收取赃款后再分赃给同车搭档的副班司机。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3日,陈某某、刘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证明、收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单位陈述:被害单位委托的颜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作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红玲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散页肆张。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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