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黔西县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租赁车辆碰瓷,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陈某某驾驶其租赁的一辆马自达6轿车至黔西县城关镇东桥路育才医院门口处,故意碰撞涉嫌酒驾的被害人尹某甲驾驶的车辆,之后三人以酒驾要挟尹某甲支付高额赔偿金。次日,尹某甲为逃避酒驾法律责任,被迫支付陈某某10800元,三人共同分赃。
2.2019年10月1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小张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大众cc轿车至百花湖一乡道,故意碰撞被害人卜某某驾驶的一辆正在左转弯的车辆,之后以违章变道、酒驾要挟卜某某支付高额赔偿金,卜某某被迫支付陈某某8800元。
3.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杀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路虎车至贵阳市枣山路往北京路的十字路口处,故意碰撞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压实线右转的车辆,之后以违章变道要挟李某某支付高额赔偿金,李某某被迫支付陈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出警情况、情况说明等;2.证人尹某乙 、靳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甲、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其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酒驾、违章驾驶车辆为目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酒驾、违章驾驶要挟索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其中,刘某甲作案一次,得赃款10800元,数额较大;陈某某作案三次,得赃款246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刘某甲地位、作用相当。归案后,陈某某、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情从重处罚。为此,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唐山
检察官助理:张珺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刘某甲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中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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