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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于2010年7月7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5月14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同年5月25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6月16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5月3日被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身份证号码35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花园**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玉萍、值班律师林路和被害人薛某某、林某某、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14时许,他人打电话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人员,虚构薛某某在该平台的贷款额度需归零、否则影响其信用的事实,骗取薛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计39079.56元。其中,薛某某以扫二维码方式汇入郑某某(已判刑)微信账号2500元。同日,他人又冒充网络贷款平台业务员,先通过微信向李某甲发送贷款平台链接,后以先支付贷款提现手续费、保险金为名,骗取李某甲汇款计11320元。其中,李某甲以扫二维码方式汇入郑某某微信账号1600元。2018年7月至8月10日间,他人以骗取李某甲的方式,骗取林某某5960元。其中,同年8月10日林某某以扫二维码方式汇入郑某某微信账号1000元。

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李某乙(已判刑)给上述诈骗团伙洗钱,仍与其和寻找他人微信号等用于诈骗洗钱的修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见面,并向李某乙提供诈骗洗钱用的银行卡4张。8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提供他人微信号、手机及手机卡、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用于诈骗洗钱,仍向洪某某介绍提供郑某某上述诈骗工具给李某乙,并约定诈骗洗钱成功报酬平分。8月10日10时至17时57分间,郑某某微信账号收款191次,金额计199234.12元,上述款项随即提现至郑某某银行卡内,并转到由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再由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将上述款项取现交给诈骗团伙。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取现8万元,从中分得1600元;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从中分得1000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林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截图、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殿高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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