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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等4人诈骗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31983********,汉族,大学本科,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酒店**房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洛阳市伊川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住北京市****影视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李某甲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陈某某从他人手里接手一家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某某任**代表。后于2017年1月10日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生活频道商务节目投播合同,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陈某某的公司在**电视**生活频道投播名为《**》的商务节目(包括节目中包含的各类商业广告),播出期限从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后陈某某找到在北京认识的李某甲、刘某甲等人,称其名下公司获得**电视**生活频道授权,成立CCTV《**》组委会,与李某甲、刘某甲等人合作在全国开展运营制作、品牌授权、明星演唱会等相关活动。2018年3月份,陈某某伪造自制**电视台**管理中心给其公司的“委托书”,对外宣称其公司获得**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全国运营制作、品牌授权、明星演唱会等相关活动。自2018年以来,陈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等人以CCTV《**》组委会、栏目组的名义在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杭州市、厦门市、深圳市、东莞市、珠海市等多地组织央视全国才艺选拔赛等演艺活动,设立该栏目组地市级运营中心、项目中心,招揽各省市加盟代理商,骗取加盟费、授权费及相关活动费用二百余万元。

一. 2017年1月份刘某甲在微信上认识被害人刘某乙(上海**有限公司法人)后,多次以CCTV《**》组委会**的名义鼓动劝说刘某乙加盟CCTV《**》项目,成立杭州项目中心。后在陈某某、刘某甲的诱骗下,刘某乙于2018年3月13日在深圳市和陈某某签订合同,由陈某某以CCTV《**》组委会及其名下公司的名义授权刘某乙的公司加盟CCTV《**》项目,在杭州市成立项目中心。陈某某收取刘某乙管理费用共计5万元,后分给刘某甲提成奖金1万余元。

二.2018年7月份,陈某某在北京通过他人认识方某某后多次向其宣传CCTV《**》项目,后经方某某介绍由方某某在深圳市的朋友刘某丙和余某某合资成立广州市**有限公司,从陈某某手里拿下广州市代理权。余某某出资25万元,刘某丙出资21万元,由刘某丙将46万元代理费先转给中间人方某某,后由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转给陈某某46万元。后余某某于2019年3月份在深圳市和陈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由陈某某以CCTV《**》组委会及其名下公司的名义授权余某某的公司加盟CCTV《**》项目,在广州市和深圳市成立项目中心。

三. 2018年7月份,陈某某通过方某某介绍由方某某的朋友罗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从陈某某手里拿下CCTV《**》项目重庆市代理权。罗某某将代理费转给中间人方某某后,由方某某转给陈某某代理费30.25万元。

四.2018年11月份,赵某某多次联系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老板邓某某,洽谈CCTV《**》栏目组和邓某某的公司合作推广该公司**型白酒的项目,以CCTV《**》栏目组的平台在全国推广该公司白酒的知名度。后于2018年11月30日由赵某某代表CCTV《**》组委会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邓某某的公司签订品牌加盟授权费为85万元的赞助合同,并于同年12月7日,由邓某某的公司付款30万元给陈某某的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某某后给邓某某的公司授权发牌。

五.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月份,刘某甲在陈某某的授意下在洛阳市筹划成立CCTV《**》洛阳市项目中心。刘某甲找到史某某为其出谋划策,任命史某某为河南运营中心办公室主任,后又陆续找到刘某丁、杨某甲、李某乙、刘某戊等人加入团队,于2018年12月9日在洛阳**城(洛阳市洛龙区**镇**路**号)组织“中央电视台CCTV《**》河南运营中心成立仪式新闻发布会暨我想上央视选拔赛”演艺活动。期间,刘某甲以各种理由骗取刘某戊5000元,骗取李某乙3000元左右。刘某甲伙同史某某以和杨某甲合作开办影视基地为由骗取杨某甲花费3万余元。

六. 2019年4月份,徐某某多次联系东莞市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老板许某某,向其宣传CCTV《**》项目,洽谈合作事宜。后许某某拿下CCTV《**》广东省代理权,并于同年5月6日在东莞市由徐某某代表CCTV《**》组委会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和许某某哲的公司签订合同,许某某给陈某某转款110万元代理费。同年6月4日,在许某某的公司准备开业搞活动时候,当地工商、文化等部门获悉徐某某提供的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给CCTV《**》组委会的委托书有假,许某某暂停活动,并于6月11日从陈某某手中要回100万元代理费。

七.2019年5月份,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监李某丙联系到陈某某问她是否在**有渠道,想推荐该公司人员参加**卫视**节目。陈某某自称其以前在当过评委、导演,可以推荐学员参加**节目,见明星导师。后陈某某以CCTV《**》组委会的名义于同年5月31日在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司老板杨某甲签订合同。承诺由陈某某负责包装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郭某某、进行艺术指导,负责引见明星导师,保证郭某某的歌曲在**卫视**录制并播出。杨某乙给陈某某转款50万元包装服务费用。

八. 2019年6月份,李某甲在杨某丙的介绍推荐下,和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协商,由陈某某以CCTV《**》组委会及其名下公司的名义和王某某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王某某的公司成立CCTV《**》“**媒体产业发展中心”,并出具授权书。拟在全国投放**终端,设立分支运营机构,吸纳代理加盟商和合伙人。王某某又和朋友刘某戊签订合作协议,由刘某戊出面给陈某某交纳立项品牌咨询服务费20万元。陈某某后分给李某甲提成奖金15.3万元,李某甲后又将其得到的这笔款项中的5000元分给杨某某当做提成奖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合作协议书、委托书、从陈某某处扣押的《爱心中国行》等文件资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李某甲诈骗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何小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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