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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等4人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仁市人,家住兴仁市**街道**路**宾馆旁。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60********,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贞丰县人,家住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贞丰县人,家住贵州贞丰县**镇**巷**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贵州省兴仁市人,家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到兴义以算命方式骗人钱物。2019年6月30日,由赵某某驾驶贵EN****轿车载陈某某、刘某某、左某某、王某某到兴义市老城街寻找作案目标,由左某某、王某某以找算命的人为由与被害人佐某某搭讪,将被害人哄骗至刘某某处,由刘某某冒充算命的人,以被害人有血光之灾为其“化解”为由哄骗被害人回家拿钱,陈某某、赵某某负责尾随被害人。被害人回家拿钱后找到刘某某,刘某某假意对被害人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2000元钱 “施法”时,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作业本将其调包窃走。事后陈某某、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共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及作业本;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颜某甲、颜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左某某、刘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选贵

2020年3月20日

附:

    1.陈某某、刘某某、左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起诉书23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散卷5张;

3.涉案物品黑色塑料袋一个、作业本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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