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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到息烽县**镇**村**组王某某家院子内将王某某种植的7棵金弹子树盗走。

2、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到息烽县**镇**村**组王某某家院子内将王某某种植的1棵金弹子树盗走。

3、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到息烽县**镇**村**组王某某家院子内将王某某种植的2棵金弹子树盗走。

4、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到息烽县**镇**村**组王某某家院子内将王某某种植的2棵金弹子树盗走。

5、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到修文县**镇**村**组李某甲家土地内将李某甲种植的1棵金弹子树盗走。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

6、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到贵阳市乌当区**镇**村代某某家土地内将代某某种植的2棵金弹子树盗走。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

7、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到息烽县**乡**村**组曾某某家院子内将曾某某种植的2盆金弹子树盆景盗走。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8、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到息烽县**乡**村**组李某乙家土地内将李某乙种植的8棵金弹子树盗走。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方位图;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七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五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海洁

检察官助理:陆  灵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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