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7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山西省大同县**乡**村委会,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6********,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一起架设智能号设备,出租给境外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租客由上线杨哥联系。陈某某答应后,刘某某让上线“杨哥”邮寄了50台智能卡设备及150张电话卡到毕节市。后刘某某到毕节市教会陈某某操作智能号设备。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陈某某将智能号设备先后架设在黔西县凯斯特酒店703及303房间租给他人使用,致使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等46人因接到诈骗电话后被骗取人民币共计1649356.9元。二人分别获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叶建明

                              检察官助理 冯小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