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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某某”,男,1971年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是威远县严陵镇杉树坳街**宾馆的实际经营者。为增加收入,2018年开始,陈某某租下**宾馆楼上5楼2号的房屋,用于容留妇女卖淫,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接待嫖娼人员。2020年1月17日晚,陈某某利用该套房屋容留李某某与吴某甲、倪某某分别性交易1次;容留吴某乙与邓某某性交易1次,陈某某每次收取80元房费。经查,陈某某明知卖淫女李某某未满18周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能

2020年5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刘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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