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大学、寇磊磊。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旧治镇***村,现住都匀市水岸铭门**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晶。
被告人陆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平桥北巷**号,现住都匀市幸福里**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伍涵、林岚婷。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在网络上了解到GCG金融平台,后经广东籍男子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入会入金每月可获高额利益,推荐会员、发展团队可享受佣金的获利模式,遂加入了GCG金融,取得了会员资格。2019年1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以参加GCG金融炒外汇为名在都匀市东山苑**栋**单元***号代理记账工作室、都匀市173新天地、都匀市芭蕉林等地进行外汇交易的理财讲座,重点讲解交易模式、层级关系、奖励模式,并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群发送资料解答问题,宣称GCG钜富金融平台创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自动反向保险对冲交易模式,保证只赢不亏(号称月息15-30%),且有俄罗斯国际顶级团队操盘,保证100%盈利,诱使人员入会入金。经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钜富金融外汇投资进行了认定属非法传销行为。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陆某某依托GCG钜富金融平台,组织、领导他人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陈某某在都匀地区发展下线26人,有刘某某、陆某某、熊某等,下属14层级,2951人,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307,742.42元。刘某某经过陈某某推荐成为GCG钜富金融平台会员后,协助陈某某宣传钜富金融平台并帮忙注册会员、入金等,并发展下线19人,下属11层级,904人,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927,016.3元。陆某某经过陈某某推荐成为GCG钜富金融平台会员后,建立微信群对钜富金融平台进行宣传,并发展下线18人,下属7层级495人,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70,56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转办函、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文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函及复函、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中心支局的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微信信息、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的可疑交易报告、都匀市公安局对于“普顿外汇”的情况说明、律师函;2.证人伍某某、杨某某、平某某、熊某、余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梁某某、毛某某、孔某某、金某某、魏某某、徐某某、汪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白某某、潘某某、简某某、尹某某、谭某某、梅某某、原某、罗某某、韦某、吴某某、曾某某、孙某、胡某某、卢某、黄某某、董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意见及通知书;5.辨认笔录及图片;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陆某某以钜富金融集团炒作外汇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荣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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