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7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号**室,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合伙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每把抽取人民币5元或10元的“水钱”。2020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到该赌场帮忙,负责顶脚、开门、关门等工作。
2020年5月6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将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陈某某传唤至沙头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黄某乙、向某某、黄某丙、徐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佩钦
检察官助理:陈玉婷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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