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现住南县**镇**社区**街**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6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县**乡**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6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冷某某在南县**镇**茶楼以“地下六合彩”写单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收取程某甲、程某乙、任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徐某某、冷某甲(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报单,共计80期,涉案金额达二十余万元。然后,利用微信转账的形式将收取的报单款报给上线“花几”(绰号、在逃),陈某某从中收取报单金额的8%作为获利,共计获利约2万余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冷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到案后,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14450元,暂扣被告人冷某某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非税收入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任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廖某某、徐某某、冷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的报单,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并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系坦白,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均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71175****;被告人冷某某联系电话:1839755****。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5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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