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2********,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城**栋**座**房。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5********,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城**栋**座**房。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二人先后23次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益田假日盒马鲜生盗窃超市商品,其中陈某某单独盗窃18次,冯某某单独盗窃1次,二人结伙盗窃4次。
2020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二人再次结伙在福永街道益田假日盒马鲜生盗窃商品,离开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二人向福永街道益田假日盒马鲜生赔偿盗窃商品款共人民币5133.56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多次盗窃,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担保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2020年7月7日盗窃商品一批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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