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的相关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苑**幢**号楼**楼,在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群,从上家(身份不明)低价收购他人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或动态口令牌)和开卡人身份信息等银行卡四件套21套,其中13套高价贩卖给下家(身份不明),从中赚取差价牟利,8套未出售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5100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在椒江区海门街道东丰名苑102幢1号楼6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截图、持卡主体详情、情况说明、人员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买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共21张银行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586****;
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589****;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3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检察卷1册;
3认某某告知书及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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