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7********,浙江省温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镇**村**号,现住址: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市**公寓**号。2019年12月30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依某,男,196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6********,傣族,小学,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号,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小组**交易市场。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彝族,小学,户籍登记地址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小组**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依某、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市**交易市场用6、7万元人民币购买8头活体水牛,然后其让当地人将该批8头活体水牛运送至缅甸**区。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依某让其帮忙找人将该批8头活体水牛从缅甸**区运送至中国孟连县**交易市场。随后被告人依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某叫其驾驶车辆将该批活体水牛拉运至孟连县**交易市场,并告诉其每头活体水牛的运费为4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联系缅甸**寨子一名叫“老队长”的拉祜族男子帮忙将该批8头活体水牛从缅甸**区**寨子赶运偷渡入境至中国孟连县**镇**村**寨子附近的桉树林地。2019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蓝色无牌照的东风车到孟连县**镇**寨子附近的桉树林地将该批8头活体水牛装上车厢,并准备运送到孟连县**交易市场的途中被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称重,查获的8头活体水牛净重为3560千克。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9000.00元。本案查获的8头活体牛现暂时寄养于孟连县贺雅养牛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活体水牛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称重单、托管协议书、移交清单、办案说明;3、证人阿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依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图;8、讯问视频、称重视频、现场辨认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依某、黄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共同犯罪,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依某、黄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依某、黄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被告人依某(联系电话:157*****863)、黄某某(联系电话:151*****153)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8份;
3、光碟11张;
4、本案查获的涉案活体水牛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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