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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巷**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住镇雄县**路**号福宝来铝材门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为被害人刘某某的汽车修理厂安装卷帘门后,将汽车修理厂的一台V73型发动机窃取后以21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穆显洪,案发后,陈某某、余某某将所盗的发动机追回还给刘某某。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发动机价值11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郑杰军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笔录;6.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伦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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