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排**号,住连江县敖江镇**村**路**号**层。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与余某某经事先商定,由被告人余某某负责在连江县敖江镇**村收取他人“六合彩”投注款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六合彩”上家进行结算。被告人陈某某按投注数额2%抽头,被告人余某某抽头5%。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收取“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754元,从中抽头4037.7元,被告人陈某某抽头1615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在连江县敖江镇**村收取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敖江派出所投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款1615元,被告人余某某退出403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清单;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等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6.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收取“六合彩”投注款80754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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