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余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8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潞西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镇**村委会**小组。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让陈某某拟造交易60头黄牛事实办理运输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卖给自己使用,陈某某向余某某要价450元/牛,余某某还价200元/牛,并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6000元人民币做为订金,同时将货主(童某某)、驾驶员(龚某某)及运输车辆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陈某某。当日,陈某某到龙陵县**镇畜牧交易市场开具黄牛交易虚假证明后带上自己的牛场养殖手册到**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办理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并告知余某某,二人约定1月6日凌晨在潞江坝服务区交接。2020年1月5日晚,余某某在德宏州芒市将购买的60 头黄牛装上闽A*****大货车欲运往福建省泉州市,1月6日凌晨,陈某某携带办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及耳标到潞江坝服务区交给余某某,准备给60头黄牛打耳标时,被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黄牛、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2、案件移交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清单等;3、证人余家后、龚某某、童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公(网)勘【2020】20200121001号、20200121002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冠东

检察官助理:杨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1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