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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1********,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成都**有限公司维保分公司变电二车间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村**号**区**幢**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以6千元左右的价格从一网友处收购了2条球蟒;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某以1400元左右的价格从一网友处收购了1条球蟒;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某以800元左右的价格从一网友处收购了1条球蟒;2017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某以3800元左右的价格从一网友处收购了1条球蟒。2018年8月18日, 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收购来的5条球蟒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收购5条球蟒后,其中一条球蟒在2018年8月23日被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一条球蟒在饲养过程死亡被被告人陈某甲丢弃,剩余的3条球蟒被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依法扣押。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有鳞目(Squamata)、蟒科(Boidae)、蟒属(Python)、球蟒(Pythonregius),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

2、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从陈某已处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7条球蟒。当日陈某甲将其中的一条球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从陈某已处购买的球蟒死亡1条被其丢弃。现剩余的4条球蟒被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扣押。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有鳞目(Squamata)、蟒科(Boidae)、蟒属(Python)、球蟒(Pythonregius),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坤

检察官助理:杨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苑**栋**单元**号;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陈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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