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省漳平市**镇**村村民,住该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村民,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7月5日,被害人孙某某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家中被微信朋友“琉璃”以投资比特币、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547827元,赃款均汇至“余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内。后“老辉”(具体身份不详)将赃款转至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李某某”名下的广东发展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邮储银行卡内,由陈某某指使被告人何某某将银行卡内的赃款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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