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7月9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8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肥东县**镇**村**组,现住肥东县**镇**花园**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肥东县**村**组,现住肥东县**镇**广场**栋**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年1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5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在肥东县**镇禹州中央广场**足浴店内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麻将作为赌具,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按庄家赢钱的10%抽取水钱,每日参赌人数十余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负责抽取水钱。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伙同朱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该赌场内放爪子钱给参赌人员,并收取高额利息。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何某甲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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