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中专文化,**医院药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区**单元**号。2013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 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4********,汉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职高文化,建筑工人,家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梁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荣县**汽车修理经营部工作,被告人陈某某到该处修车补漆时与何某某相识。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共谋使用陈某某的一辆车牌为川A3****号福特蒙迪欧牌小型轿车故意追尾何某某的一辆车牌为川CA****号秦川福莱尔牌微型轿车,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二人共谋过程中,二人预谋骗保的事情被何某某的徒弟被告人梁某某知晓。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联系出去找地方制造交通事故,被告人何某某让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福莱尔微型轿车去配合被告人陈某某制造追尾的交通事故。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分别驾驶上述蒙迪欧小轿车、福莱尔微型轿车在305省道上寻找合适地点追尾,二人驾车从荣县望佳收费站调头往荣县方向行驶至荣县观音铺村路段时,被告人梁某某见此处无车无人,遂将福莱尔微型轿车停在慢车道后下车站在路边,再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迪欧小轿车故意撞击福莱尔微型轿车的尾部,致二车受损。伪造了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蒙迪欧小轿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按交通事故理赔后,被告人陈某某获赔保险金24060元,被告人陈某某拿到保险金后从中拿了3800元给被告人何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因修车与荣县**汽修厂的老板刘某甲认识。2017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车牌为川A3****号福特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从内江市回荣县,刘某甲、刘某乙(均被取保候审)驾驶刘某甲的一辆车牌为川CR****号雷克萨斯轿车从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回荣县,在途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甲通电话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内威荣高速路上与刘某甲、刘某乙停车会合。之后,刘某乙驾驶雷克萨斯轿车搭乘刘某甲行驶在前,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迪欧小轿车紧随其后,行驶至内威荣高速公路46KM+100M处时,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故意撞击刘某乙驾驶的雷克萨斯轿车,致二车受损。伪造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蒙迪欧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按交通事故理赔后,被告人陈某某获赔保险金451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赃65310元、被告人何某某主动退赃3800元,均已发还**保险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资料、支付回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以及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单位员工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陈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仍为其提供帮助,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