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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H*****号轿车、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冀H*****号轿车一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自来水水井平房,陈某某由水井平房顶部的洞口进入平房内,将平房内的电缆线剪断后递出,何某某在洞口外接应,二被告人将剪断的电缆线分别装入自己驾驶来的车辆后备箱内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景桂

检察官助理:刘海凤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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