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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以上均自报)聋哑人。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 9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9日l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660号前,趁被害人倪某国醉酒躺在路边之机,扒窃被害人倪某国裤袋内的手机华为P30 Pro手机一台、华为荣耀畅享手机一台(经鉴定,两台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3880元)、钱包一个、人民币400元、羊城通一张、银行卡等,得手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253号同逸苑对面路边,趁被害人吴某飞醉酒躺在路边之机,扒窃被害人吴某飞身旁的华为Mate20X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1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的证言;

4.被害人倪某国、吴某飞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是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晶晶

2020年9月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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