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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恩施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6日至30日、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3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2019年11月1日至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5时许,位于娄底市娄某某**路的**KTV员工谢某某(化名“顾某某”)在雄冠酒店门口与曾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等人见状上前理论,期间遇被害人袁某某、王某某驾车经过。袁某某、王某某要陈某某等人让路时,陈某某等人误以为是曾某某一方叫来的人,与袁某某、王某某发生冲突。期间,陈某某、何某某等人将袁某某、王某某打成轻微伤。随后,公安民警出警赶至现场将陈某某、何某某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共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何某某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均具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陈某某、何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剑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均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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