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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何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乡**村,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两人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名叫“金福速贷”的贷款软件,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两被告人通过群发短信、拨打电话的方式向公民散发贷款信息,拓展贷款业务。2019年9月9日,在昆明市官渡区****幢****室内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网安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内查获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余条,在被告人何某某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内查获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9000余条,民警根据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网安大队对保存在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电脑内的数据进行提取梳理,删除电话号码重复后,提取到6600条公民个人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为了拓展网络贷款业务,通过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600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电脑、硬盘、手机提取数据光盘3张;本案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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