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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江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小组。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云南省景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江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路**号,现住普洱市孟连县**镇**路**综合楼**单元**室。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江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何某某、江某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陈某某由景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某某、陈某某、江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8日上午10时许,外号“小某某”(身份不明,未抓获)让被告人江其帮忙送几个偷渡人员下孟连县**方向,江称自己已经不跑车,“小某某”让江找个熟人帮忙拉趟偷渡人员,每人200元,江将外号“小某某”所讲内容转达给陈某某,陈某某答应后,江让其开车来到孟连县**大酒店停车场附近,当日11时许陈某某驾驶云J****1白色**牌越野车来到孟连县**大酒店停车场,江让拟非法出境人员7人(龚某某、何、何某甲、李某某、李某甲、焦、曾某某)上了陈某某的车,江让陈某某负责跟着前面白色越野车行驶(许驾驶的云J****8白色**牌越野车)。

2020年4月28日上午10时许,外号“小”(手机号码:184****8638,开户名赵某某,身份证号:W0819******2000,身份不明,未抓获)联系许让其到**宾馆接两名本地男子(身份不明,未抓获),拉一个人给200元报酬,许驾驶云J****8白色**牌越野车接到两名男子后,在不知情两名男子为偷渡人员引路的情况下并按照两名男子所讲路线行驶。

2020年04月28日上午11时许,出租车驾驶员(身份不明,未抓获)在孟连县**宾馆问何某某敢不敢拉人下**班*地方向,拉一个人给100元运费跟客人收,何某某称**地不敢去,后出租车驾驶员跟何某某讲将人送到**芒旧**就行,让何某某接到人将车开到孟连下**路口停着等一辆红色面包车,看到红色面包车跟着后面行驶就行,何某某答应后驾驶云J****6白色**牌越野车在某某宾馆路边接到拟非法出境人员7人(太某某伟、李某乙、卢某某、黄、黄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并驾驶车辆往芒信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孟连往**方向时看见路边停着一辆红色面包车(车辆信息不明,未抓获),红色面包车看见何某某车时就在前面带路行驶,何某某驾驶车辆跟其后面。

当何某某跟着前面小红车开到**村往山上土路行驶时,后方依次跟有许驾驶云J****8白色**牌越野车,陈某某驾驶云J****1白色**牌越野车,何某某在**村**小组山上附近没有跟上红色车,并被民兵拦下,许车上两名男子接到电话后并开车门往山上逃跑,何某某、陈某某让车上的拟非法出境人员往山上跑,当日13时许**执勤点民警迅速组织警力在**小组后山查获3名司机及14名涉嫌偷渡人员(龚某某、何、何某甲、某某、李某甲、焦、曾某某、太某某伟、李某乙、卢某某、黄、黄某某、吴某某、杨某某14人另案处理)。江于2020年4月26日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到案经过、通话清单、办案说明等;2.证人陈、杨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江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三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抓获现场视频光盘。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江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江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江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吁严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978,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277,被告人江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卷1份,起诉书2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取保候审决定书3份,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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