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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姚某某强迫交易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6********,汉族,中专文化,贵阳市观山湖区上寨村新桥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4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5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以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以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以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姚某某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意见,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姚某某为了承揽贵阳市观山湖区融创教育项目地块土石方工程项目,在无相关工程建设资质且已明确得到拒绝转包的答复后,仍多次采取纠集村民挡工堵路、开车阻挡工地大门、言语威胁等方式,妨碍施工车队正常施工,并以此强行索要工程,强迫被害人梁某某、周某某与其签订工程转包协议。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姚某某多次妨碍施工方正常施工作业,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66588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材料、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扣押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项目合同、工程机械劳务合同、照片、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转包协议、项目工资表、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转账凭证、付款情况说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场地照片、定损鉴定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尹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宋某某、吴某甲、高某某、吴某乙、吴某丙、余某某、罗某某、夏某某、唐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定损核算报告书(礼智信(造)2020-021号);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项目现场挡工堵路的录音、手机视频录制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何某某多次采取纠集村民挡工堵路、开车阻挡工地大门、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工程,强迫他人签订转包协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 刘衍飞

                               2020年9月17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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