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5********,汉族,高中文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6月19日和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在本市静安区万荣路777号B1盒马鲜生超市,以故意不扫码付款并直接带离的方式,三次盗窃该店生鲜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8.09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签字确认的盒马鲜生超市失窃商品清单及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伍某某三次盗窃该店商品的价值情况。
2.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的供述、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陈某某、伍某某三次盗窃盒马鲜生超市商品的事实情况。
3.盒马鲜生超市提供的《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失窃商品损失并获得谅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5.公安网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科浓
检察官助理:金霞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37003****,1893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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