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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任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2001********,汉族,职高在读,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200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知晓其前女友雷某某在荥经县严道街道新文村与异性饮酒,遂邀约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等人驾车前往荥经县严道街道新文村寻找雷某某。在到达**村*组黄某某家外时,何某某等人与同雷某某一起饮酒的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相遇并发生言语争执和推搡,推搡过程中王某某先行持携带的甩棍对何某某、陈某某实施殴打,后何某某指使任某某、陈某某一起与王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人互殴。打斗中,陈某某、任某某分别使用携带的猎刀和折叠刀将王某某、罗某某杀伤,造成王某某四肢多处、罗某某腰部受伤。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和2处轻伤二级。

2020年4月5日1时许,何某某主动到荥经县公安局新添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8日11时许,陈某某主动到新添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0日12时许,任某某主动到新添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支付部分王某某就医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检察官助理:王子舜

2020年10月29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3册、散页证据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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