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咸丰县**镇**村**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咸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付某甲联系一货车司机行至咸丰县***镇***,将失主蒋某甲放于此地的约70根杉树木材先后两次用该货车运至陈某某位于***一亲戚家中。3月24日,付某甲选择5根木材作为棺材料后,二人联系另一名司机将剩余木料运至咸丰县**镇集镇,以2300元的价格售于**家具厂。事后陈某某分得1060元,付某甲分得840元,剩余400元给两名司机作为运费。
经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付某甲、陈某某所盗窃的杉树木材的现实价值为2412.66元。
同年9月1日,陈某某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付某甲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任某某、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4.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鑫东
书记员: 尹心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22747****。
被告人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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