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付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老豆,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路**里**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 月 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个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付某某租陶某甲父亲(已故目前由陶某甲管理)位于广西桂林市灵川县**镇**路**号房屋开设卖淫店,并组织李某、甘某某、吴某某等女性在其承租房、**宾馆及**宾馆等场所从事卖淫行为,卖淫女与嫖客达成交易后陈某某、付某某从嫖资中抽取分成,从中牟利,期间,有短时性歇业。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付某某在开设卖淫店期间,每个月向陶春发(又名“阿春”,另案处理)等人交纳保护费人民币2000元寻求保护,从而躲避公安机关查处。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羁押期限至2007年10月14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付某某利用其租房的便利组织他人在其承租房、**宾馆及**宾馆等场所卖淫,两个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吕斌

2019年9月30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