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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公诉刑诉〔2019〕16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猴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市场**幢**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天娃,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付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付某某、胡某某与曹某某等人在嘉陵区三岔路天天乐超市外星期八烧烤摊吃烧烤、喝酒。被害人樊某某受到烧烤摊老板周某某的邀请,来到烧烤摊,烧烤摊服务员侯某某招呼樊某某坐在付某某等人坐的桌子边,因为有一个带着宠物狗的女孩要走,侯某某就拿了该女孩抱的狗转手交给樊某某,并嘱咐樊某某不要将狗交给他人。侯某某离开后,陈某某想耍樊某某抱的狗,樊某某不给,陈某某就心生不满,并对一起喝酒的刘某某等人说想修理樊某某,后陈某某、胡某某分别用手殴打了樊某某,付某某用啤酒瓶砸了樊某某的头部,期间刘某某也举起啤酒瓶准备砸樊某某,后又拿起塑料椅子想砸樊某某,被其他人劝阻。经鉴定,樊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付某某、胡某某均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付某某、胡某某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付某某、胡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业

2019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088****;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5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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