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街**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由被害人张某某代驾出行,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路线、目的地与张某某发生分歧。陈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于某某自己车辆所在位置,于某某驾车赶到后将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别停在保定市莲池区军校街中国银行附近。陈某某下车后将驾驶室车门打开,把张某某从车里拽出来后进行殴打。随即于某某亦上前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二被告人被在场群众拉开后,陈某某再次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并再次被在场群众拉开。张某某所受伤情经鉴定,属轻伤二级。2019年7月31日陈某某因赔偿张某某获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妍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被告人于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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