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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曾用名谭某甲、谭某乙,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现住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室。200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现住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室。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因琐事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在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小区将被害人白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被上网追逃,2019年5月24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于某某被上网追逃,2019年2月21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谅解书、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姜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白某某、陈某某、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白某某,致白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谈树谦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视听资料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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