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住吉林市船营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62********,汉族,高中文化,吉林市龙潭区住伊利雅居园70-5-301。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6日、8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曹洛比酒店附近,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别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追至吉林市船营区桃园路京源大厦附近双方为迫使对方停车,驾驶车辆互相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于某某驾驶的宝马X5轿车车损价值57000元人民币,陈某某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车损价值5491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车记录仪录像提取、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损坏图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闫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道路驾驶车辆追逐并碰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涛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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