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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严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高县庆符镇K歌之王唱歌,离开时在过道上看到唐某某、周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摸了唐某某的胸部,随即发生口角与抓扯,后被他人劝开。随后,在K歌之王一楼门口处,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等人又与被害人唐某某、周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摸了周某某臀部,进而引发抓扯。唐某某丈夫甘某某赶到现场后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李某某遂对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唐某某因外伤致头皮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双下肢软组织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周某某因外伤致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肘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甘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左手环指远节指骨不全骨折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李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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