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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文涉嫌危险驾驶案件适用)(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33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6分许,被告人陈某文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高速2080公里曲靖北收费站入口时,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文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文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文具备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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